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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律师执业观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08月09日来源: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 尚冬生
荣辱观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反映。律师执业观是关于律师执业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的观点。一名律师只有树立了正确的荣辱观才能树立正确的执业观。胡锦涛同志今年3月发表的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讲话对我国律师树立正确的律师执业观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荣辱观渗透在现实社会生活之中,体现着社会的价值导向,对社会风气、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有重大的影响。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结构,有着不同的荣辱观。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需要确立正确的荣辱观。胡锦涛同志及时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着眼当代中国发展的全局,面向中华民族的未来,紧密联系当前社会风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汲取了我国传统荣辱观的精华,具有很强的民族性、时代性和实践性。强调的“八荣八耻” 是对中华民族千年传承下来的优秀价值观的精辟概括,寓意深刻,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真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代表了人民的意愿,反映了百姓的呼声,体现了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融为一体的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强烈荣辱感的伟大的民族。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之所以历经磨难而不衰、以不竭的生命力得以持续发展,就是因为始终保持着优秀的文化传统和精神力量。我国古代的思想家十分重视荣辱观念。“不知荣辱乃不能成人”、“宁可毁人,不可毁誉”、“哀莫大于心死,而人死亦次之“、“无羞恶之心,非人也”等论述,都说明了我国古代的先贤将荣辱看得比生命还重要。耻食周粟的伯夷叔齐、苦忍十九年誓死不降的苏武、精忠报国的岳飞、“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文天祥……无数知荣明耻的人物,以可歌可泣的光辉事迹践行了所处时代的荣辱观。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雷锋、焦裕禄、孔繁森……一个个平凡而光荣的人物,他们公而忘私,助人为乐,敬老尚贤,无私奉献,又为我们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作出了表率。
现代社会总体上应该是开放和宽容的,现代社会生活的多样性,给了每个人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依然有自己的底线和准则。在我们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时,胡锦涛同志关于社会荣辱观的重要讲话,切合人们的思想实际,对包括律师业在内的各行各业都有高度的指导意义。
律师作是社会一分子,是社会工作者,社会荣辱观对律师执业观有重要影响。律师执业的社会实践受社会风气的影响又影响社会风气。目前,律师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广泛参与社会的经济事务、政治事务、社会事务和公共管理,律师的执业观对社会的荣辱观也有重要影响。我们要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来指导我们的律师执业观,以正确的律师执业观来指导律师执业实践,以我们的律师执业实践来践行社会之以荣辱观。
我认为,在胡锦涛同志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讲话的指导下,对照“八荣八耻”,我国律师应树立以下执业观:
一,坚定信念。律师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当忠实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律师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致力于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二,敬业勤业。律师作为以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的特殊职业群体,必须敬业、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和相关科学知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当勤勉尽责,按照业务规程认真负责地办理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三,诚信协作。律师业作为一个以法律服务为手段的职业,律师与当事人往往是一种“信托”关系,诚实守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做虚假承诺。律师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要讲求团结协作。与律师同行要同业互助,公平竞争。与执法人员要相互尊重、相互支持、规范交往,共同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体现了“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四,廉洁自律。律师的使命是伸张社会正义的,首先自己应该做遵纪守法的表率,依法执业。律师要从业清廉,合理开支办案费用,不得铺张浪费,要维护职业形象,不得骄奢淫逸损害职业声誉。这体现了“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作为新时代的中国律师,要以体现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来指导自己的执业观,在执业活动中做到“坚定信念、敬业勤业、诚信协作、廉洁自律”,争做“八荣八耻”的积极实践者。